首页出版物商标《 智义信-商业论述-暗战篇-“双十一”商标之争:群雄争霸下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智义信-商业论述-暗战篇-“双十一”商标之争:群雄争霸下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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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摘要:“双十一”年终大促将近,营销战打到了“双十一”商标的使用上。10月30日阿里巴巴为双十一预热召开发布会时,京东发布《致全国媒体合作伙伴的一封信》指责阿里巴巴“用威逼利诱手段”对11月11日这个零售行业节日实行垄断。苏宁随后跟进指阿里利用商标下“双十一”禁令“合法但不义”。
阿里巴巴致媒体的函件称阿里巴巴已经取得“双十一”的注册商标,并称阿里巴巴集团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人使用是侵权行为。函件显示,阿里希望广告媒体拒绝为少数电商企业发布相关文案、视频。并在最后以粗体称发布者也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所有电商已经被迫更换网站首页。
    阿里称京东制作了系列视频嘲弄诋毁阿里“双十一”,在广告中使用“瞎淘”“假货”将阿里巴巴和假冒伪劣关联:“每年双十一都有人想沾光,今年不厚道。”并表示:“我们自己的权利想什么时候行使就什么时候行使。”
    京东称阿里以注册了“双十一”商标为名做出上述要求是借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京东还强调自己的6.18年终大促将一直开放,和各家电商一起竞争。
    苏宁称曾策划“挑战双十一”的广告,但也已经有预案,最终选择“第二届O2O购物节”做年终大促的推广。
 
    从商标考虑,我国《商标法》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审查》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但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该案中的“双十一”这个名字指的就是11月11日的商家促销活动,依照前述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商家11月11日集体促销的通用名称,也可能被认定为是一个表示促销时间的描述性标识。
    智义信法务人员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双十一”商标一共有18个之多,其中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有三个商标,分别是第35类、38类和41类,涵盖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电信、教育、提供培训,娱乐和文体活动等行业。除此之外,阿里巴巴集团还注册了“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双11狂欢节”“双11网购狂欢节”等共计11个和“双十一”相关的商标。各类商标的注册时间从2011年开始到2013年不等。阿里巴巴集团注册商标的时间是2012年12月底,考虑到三个月公告期和商标证打印时间的因素,其获得商标注册证的具体时间应该为2013年4至5月间。
   值得注意的是京东也在2013年申请了“京东双十一”商标,涵盖7大类,但商标均尚在申请中,尚未最终注册完成。(前三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在11年注册的、已经注册成功的部分商标;第四京东在14年注册、正在申请;第五是其他申请人注册的)
    一、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经核准注册:
 
 
 
    二、京东注册:尚未注册成功,正在申请当中
 
 
    三、其他企业注册关于“双十一”商标:
 
    那么面对阿里巴巴集团高举的商标利剑,其他他电商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又该如何接招呢,下面我们从三点阐述说明:
1、对“双十一”商标提起无效程序。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通用名称或描述性标识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为这个标识更应该属于公共领域而不是作为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双十一”年终大促虽为天猫发起,但多年来各大电商纷纷加入,2012年开始,甚至线下的零售百货公司也发起同盟参与“双十一”大促。每年“双十一”前夕,各大电商都会在灯箱、户外广告、媒体广告投放上拉开营销宣传战。即便阿里巴巴要取得这个商标,也应该通过复审提交这个商标已经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才行。但阿里巴巴既然已经轻松的直接获得了这个商标,而这个商标的显著性又存在先天不足,在使用的时候就要慎重考虑怎么用,因为如果使用不当,商标可能被无效掉。
针对上述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当然,对商评委的评判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对无效申请,阿里巴巴也可以进行抗辩:虽然双十一是一个描述性商标,但阿里巴巴通过自己的使用已经使这个名称具有了显著性,因此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发送反通知函给媒体,告知不侵权。
既然阿里巴巴可以给媒体发函告知其他电商侵权,其他电商也可以发反通知函告知不侵权。理由是,各电商对“双十一”的使用是描述性的,就是特指11月11日进行的促销,因此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之前北京高院曾经规定过构成合理使用商标标识的三个要件: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但即便使用符合这些条件,问题是收到阿里巴巴通知函的不是法院而是媒体,他们对此事是否侵权可能并不清楚,因此,反通知函的效果其实还是取决于后续的沟通力度,这是对双方市场部门执行力的考验。
3、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京东以及其他电商可以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对“双十一”的使用并不侵犯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标权,如果有必要,还可以申请诉讼禁令,要求法院禁止阿里巴巴向媒体发送侵权通知函。 
之后,阿里巴巴COO张勇在双十一国际布局的发布会上称:“双十一不止属于阿里巴巴,也属于全体电商。”大有缓和各方情绪之意。
最后,“双十一”商标之争是一个很好的知识产权普法案件,知识产权同仁把握机会,充分博弈,公平竞争,向中国乃至全世界的知识产权界展现自己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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