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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加大扶持力度

   为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出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扶持措施》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扶持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据了解,两个《措施》的出台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认真做好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及示范企业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作用,加大对示范城市(区)及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指导、支持力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根据这两个《措施》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与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形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示范城市(区)之间的合作会商制度,支持示范城市(区)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指导示范城市(区)制定商标战略实施工作规划,提供咨询服务,协调解决示范城市(区)及示范企业在开展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召开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座谈会,加强商标战略实施培训工作。

  加大对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宣传力度。在新闻媒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中国商标网上开辟商标战略宣传专栏,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强对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工作的宣传。组织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参加国内外商标交流合作、业务培训、考察活动以及各类大型展会,为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提供宣传交流平台。为示范城市(区)实施商标战略提供信息服务。及时向示范城市(区)提供相关商标统计数据,支持示范城市(区)建立商标数据库。向示范城市(区)及示范企业免费发送《中国工商报》、《中华商标》、《商标通讯》等资料。

  鼓励示范城市(区)企业、示范企业以商标许可、质押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对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提交的商标许可、质押申请及时进行审查。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加强示范城市(区)企业、示范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及海外维权工作。对示范城市(区)企业、示范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的商标国际注册和保护意识,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示范城市(区)企业及示范企业商标在海外遭到侵权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要积极提供支持和帮助。在商标法律、法规及政策修改制定时,要听取征求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支持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积极参与商标立法及政策制定工作。对于涉及示范企业的商标异议、商标评审案件,符合提前裁定条件的,可加快审理。加强对示范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示范企业反映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侵权案件,必要时可由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组织协调进行处理。

  指导和支持示范城市(区)开展“商标富农”工作,对示范城市(区)提交的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符合提前审查条件的,可加快办理。及时总结推广利用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整合农村资源,促进规模化、产业化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经验。对示范城市(区)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依法及时办理。对以示范城市(区)特色文化和自然景观等名称申请商标注册的予以重点保护。

  这两项《措施》充分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精神,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做好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及示范企业工作,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措施》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示范城市(区)及示范企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大力推动商标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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