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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直接被驳,智义信助其取得商标注册。

 
案例背景
    2011年8月西安某少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第9类“电子词典;电子笔;电子出版物;声音复制器具”等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易读**”商标。商标局在初步审查中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所指的情况。A公司对“易读**”品牌及其产品已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推广,并为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倘若商标不能核准注册,将对A公司带来难以预计的损失。为此,A公司十分焦急,找到智义信知识产权部寻求协助。


解决方案:
    智义信知识产权部的商标代理人在对A公司进行详细了解后,对被驳回的商标进行了分析得出:一方面该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已被公众认知,取得显著特征,另一方面也找出了与之结构类似的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成功注册的例子。综上,我们建议A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在复审中,智义信的商标代理人充分阐述了A公司对该商标赋予的独特涵义,并详细陈述了A公司使用和宣传该品牌及其产品的情况;同时为增强说服力,也列举出与“易读**”结构类似的“易算**”、“易控**”、“易学**”等被商标局核准成功注册的商标。最终,复审理由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裁定A公司在第9类上申请的“易读**”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专家点评
    由于商标局在进行注册申请审查时,仅针对商标文字内容本身进行审查,并不了解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以及该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往往会认为某些商标“缺乏显著性”而驳回其申请。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不被轻易剥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作了补充性规定:“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案被驳回的商标,主要是根据这条补充性规定作为复审的理由。另一方面,除了提出经使用取得显著性这一理由外,我们还可以查找在先成功核准注册的类似例子,以增强说服力。说到底,就是要结合个案的特点,充分了解企业的情况,才能制定出合适的应对策略,真正维护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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